- 發文/公布日期:2006-12-26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50350684 號
- 主旨:預告「已在十大醫藥先進國核准上市滿五年,但屬國內新成分藥品(不包括生物藥品),辦理查驗登記應檢送資料(t-NCE)」(草案)。
- 發文/公布日期:2011-01-1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01400259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334
主旨:
- 公告訂定「已在十大醫藥先進國核准上市滿五年但屬國內新成分藥品(不包括生物藥品),辦理查驗登記應檢送資料(草案)」(簡稱t-NCE草案),如附件。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明:
-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已在十大醫藥先進國核准上市滿五年但屬國內新成分藥品(不包括生物藥品)辦理查驗登記應檢送資(草案)」(簡稱t-NCE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三、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地址:11516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424
(四)傳真:(02-)2787-7498
(五)電子信箱:cchuag@fda.gov.tw
說明:「t-NCE草案」自95年12月26日衛署藥字第0950350684號預告草案後,本署為使本草案符合現行法規及科學新知,更新所引用之法規公告,本次修訂內容分列如下:
一、於前言中,增加本草案之訂定亦同時參考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CFR 505(b2)立法精神之緣由,並增列於參考資料中。
二、因應本局藥政改革有關新成分新藥採用證明/製售證明(CPP)鬆綁之政策,刪除原草案有關於已在十大醫藥先進國核准國家之分類。
三、新增有關風險管理計畫(REMS/RMP)之內容。
四、新增原料藥之管控之要求。
五、新增依據本辦法申請查驗登記者,不可同時申請精簡審查程序與優先審查機制。
六、新增依據本辦法申請查臉登記案件,若於國內執行銜接性試驗或該品臨床試驗者,於領證日五年內,第二家廠商若提出學名藥申請時,需另外檢附相同標準之國內銜接性試驗或臨床試驗報告之要求。
七、依據本草案內容,新增t-NCE checking list (草案)。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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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檔案
「已在十大醫藥先進國核准上市滿五年但屬國內新成分藥品(不包括生物藥品),辦理查驗登記應檢送資(草案)」(簡稱t-NCE草案)
- 1001400259_已在十大醫藥先進國核准上市滿五年但屬國內新成分藥品(不包括生物藥品),辦理查驗登記應檢送資料(草案).pdf pdf 1133KB,下載 108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