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1-01-25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署授食字第0991104384號
- 主旨:公告修訂之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準備須知』及『工廠資料查核表』(如附件)。
- 發文/公布日期:2006-11-1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095140175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57
主旨:
- 公告修訂之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準備須知』及『工廠資料查核表』(如附件)。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工廠資料準備須知」及「工廠資料查核表」前經本署89 年2 月10 日衛署藥字第89006528 號公告修訂在案。另於91 年3 月19 日衛署藥字第0910021216 號函告「國外藥廠工廠確效作業資料查檢表」。
二、自96 年5 月1 日起,凡申請國外藥廠工廠資料審查者,應符合本次修訂之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準備須知」及「工廠資料查核表」。自公告日起至96 年4 月30 日止,申請者得自行就新、舊須知及查核表擇一備齊資料送審。
三、倘該廠無法提供「工廠資料查核表」中「L.藥廠確效作業書面資料」文件內容,得檢附產品製售證明、確效摘要說明及原廠說明函等資料,申請審查。相關資料要求,說明如下:
(一)產品製售證明:十大先進國或EMEA 組織核發之產品製售證明,此份文件應於2 年有效期間內。
(二)確效摘要說明:依「工廠資料準備須知」內容摘要說明該廠各項確效作業(包含空調、水等支援系統確效、設施設備驗證、電腦化系統確效及清潔確效作業等)之執行概況,其中「注意事項」所要求資料應一併檢附。
(三)原廠說明函:原廠說明為何無法依據「工廠資料查核表」提供本署所要求之確效資料,並表示所送確效摘要說明足以證明該廠己實施確效作業,且認知本署有查廠之完全權利,若須查廠者本署將依國際慣例查廠。
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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