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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2-09-2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10062960 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144

主旨:

    修訂「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如附件) ,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

    一、醫療法第七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
    二、藥事法第四十五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凡供查驗登記用之藥品臨床試驗均應符合本規範。 二、凡供學術研究用之藥品臨床試驗及其他有關人類安全與福祉之臨床研究應參考本規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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