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2002-08-3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10054171 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21

主旨:

    修訂本署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衛署藥字第○九○○○五八○五七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胃腸製劑」內容如附件 (修訂部分以粗黑字體標示) ,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公告事項: 一 原基準中適用範圍增列:僅以本基準所列之生藥成分為製劑者,不適用本基準。 二 原基準中劑型欄所載”腸溶錠 (限消化酵素) “,修正為:含表一C欄1項消化化酵素作為有效成分之本類製劑,可為腸溶劑型。 三 原基韋中用法用量第五項修訂為:腸溶製劑應整粒吞服,不得剝半或嚼碎。

相關附件檔案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