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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6-05-1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095030377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36

主旨:

    修訂本署 85 年 4 月 12 日衛署藥字第 85018570 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解熱鎮痛劑」內容如附件(修訂部份以粗黑字體標示),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藥事法第 39 條、第 46 條、第 47 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此類申請案件,採書面審核方式為之。 二、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處方成份、含量符合本基準者,應於 96 年 10月 31 日前類別變更為指示藥,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警語依基準修正,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標籤、仿單、外盒應依基準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 四、本署將加強其市售產品之抽檢,抽驗不合格者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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