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6-04-12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18570號
- 主旨:公告「解熱鎮痛藥」等十類「指示藥品審查基準」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一個月後受理「一般眼藥水製劑」「一般皮膚外用劑」「胃腸藥製劑 (包括助消化、制酸、綜合胃腸藥等)」及「解熱鎮痛劑(包括綜合感冒劑、鎮咳袪痰劑)」等輸入藥品之查驗登記。
- 發文/公布日期:2006-05-1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095030377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36
主旨:
- 修訂本署 85 年 4 月 12 日衛署藥字第 85018570 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解熱鎮痛劑」內容如附件(修訂部份以粗黑字體標示),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 藥事法第 39 條、第 46 條、第 47 條。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此類申請案件,採書面審核方式為之。
二、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處方成份、含量符合本基準者,應於 96 年 10月 31 日前類別變更為指示藥,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警語依基準修正,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標籤、仿單、外盒應依基準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
四、本署將加強其市售產品之抽檢,抽驗不合格者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附件檔案
- 0950303777-指示藥品審查基準解熱鎮痛劑.doc doc 113.7KB,下載 106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