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6-04-12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85018570號
- 主旨:公告「解熱鎮痛藥」等十類「指示藥品審查基準」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一個月後受理「一般眼藥水製劑」「一般皮膚外用劑」「胃腸藥製劑 (包括助消化、制酸、綜合胃腸藥等)」及「解熱鎮痛劑(包括綜合感冒劑、鎮咳袪痰劑)」等輸入藥品之查驗登記。
- 發文/公布日期:2004-03-1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30309289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21
主旨:
- 修訂本署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五○一八五七○號公告「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瀉劑」內容如附件 (修訂部分以粗黑字體標示) ,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此類申請案件,採書面審核方式為之。
二、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處方成分、含量符合本基準者,應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前類別變更為指示藥,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警語依基準修正,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標籤、仿單、外盒應依基準所列事項修正刊印,毋須向本署報備。
四、本署將加強其市售產品之抽驗,抽驗不合格者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理。
相關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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