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83-01-28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12698號
- 主旨:為防制藥品、化粧品仿冒商標等案,採行必要措施,自公告日起實施。
- 發文/公布日期:2001-01-1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00005104 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74
主旨:
- 修正本署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四一二六九八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四項、第五項,自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
- 藥物擅用或冒用他人商標者,於藥物藥商管理法 (藥事法之前身) 第七六條定有處罰之規定;惟嗣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現行藥事法,以侵害商標情事爰引商標法即足資適用,無需於該法為重複之處罰規定。因此本署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四一二六九八號公告對於第四項「國產藥品仿冒他人商標者,除依規定撤銷其藥品許可證外,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並停止其查驗登記二年。」第五項「國內製造化粧品仿冒商標者,亦停止其查驗登記 (或備案) 二年。」侵害商標之處罰規定,應予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