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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0-05-29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89027893 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89

主旨:

    公告含 Propoxyphene 單方製劑之許可證變更為複方製劑之處理原則。

依據: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 Propoxyphene 之單方製劑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公告列為第二級管制藥品,複方製劑列屬第四級管制藥品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管制藥品管理局應設立製藥工廠為之,是以含該類製劑之單方許可證,請於公告日起一年內,向本署辦理變更為複方製劑,惟該複方製劑倘為本署尚未核可之新複方,則依本署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新藥 (新複方) 重新辦理查驗登記;該複方倘為學名藥,則依本署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處方變更,檢附資料辦理變更。 二 前項變更案之安定性試驗報告,得於申請變更日起半年內補送。 三 逾期未辦理變更者,本署逕予註銷該許可證。 四 依本公告辦理變更者,毋須繳交變更審查費。 五 藥品許可證變更前所產製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於核准變更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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