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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6-03-1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 字第 0950308332 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282

主旨:

    公告含 pimercrolimus 與 tacrolimus 成分局部皮膚外用製劑藥品再評估相關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八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含 pimercrolimus 與 tacrolimus 成分局部皮膚外用製劑藥品,因長期使用之安全性尚未建立,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本署針對該成分局部皮膚外用製劑藥品之療效與安全性進行再評估,評估結果其適應症修訂與警語加註如下: (一) 含 Pimercrolimus 成分局部皮膚外用製劑適應症應為:第二線使用於 2 歲以上孩童、青少年及成人異位性皮膚炎之短期及長期間斷治療。 (二) 含 Tacrolimus 成分局部皮膚外用製劑適應症應為:第二線使用於2 歲以上孩童、青少年及成人因為潛在危險而不宜使用其他傳統治療、或對其他傳統治療反應不允分、或無法耐受其他傳統治療的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患者,作為短期及閒歇性長期治療。 (三) 上述成分製劑仿單應加註警語:長期使用 topical calcine urin inhibitors 之安全性尚未建立,但有極少數惡性腫瘤 (maligna-ncy ,例如:皮膚癌或淋巴癌等) 的案例被報告與 topical calc-ineurin inhibitors 之使用有關,包括:pimecrolimus 與 ta- crolimus。因此,任何年齡層患者使用該藥品都必須避免長期使用,且僅能使用於異位性皮膚炎 (atopic dermatitis),該藥品並未被核准使用於 2 歲以下兒童。 二、凡持有前項成分藥品許可證之廠商,應於 95 年 6 月 15 日前,向本署提出適應症及仿單變更事宜 (毋須繳交規費) ,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第 75 條有關規定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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