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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6-0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1613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32

主旨:

    預告生物製劑自96年8月1日起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原料藥作業基準。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藥事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五項。

說明:

    公告事項: 一、 本署已於91年4月22日以衛署藥字第0910028259號公告『藥品優良製造規範原料藥作業基準(含生物製劑)』及階段性鼓勵措施。 二、 因應生物科技之進步、國內產業趨勢,以及生物相似性藥品之興起,復自96年8月1日起,生物藥品及生物技術藥品,無論製劑或原料藥之查驗登記,其原料藥均應參照前項作業基準符合原料藥優良製造規範。 三、 對於本預告案,任何人得於公告起20日內將意見送達本署(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 (二) 地址:100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11樓 (三) 電話:(02)23210151轉701 (四) 傳真:(02)23971548 (五) 電子郵件:pajih@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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