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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2-04-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10028259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22

主旨:

    公告「藥品優良製造規範-原料藥作業基準(含生物製劑)」及階段性鼓勵措施。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一條。

說明:

    一、鼓勵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分階段鼓勵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期間:白即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乙項生產產品品項完成實施GMP作業。 (二)第二階段   1、期間:自九十二年元月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2、生產產品二分之一品項完成實施GMP作業。  (三)第三階段   1、期間:自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2、全部生產產品品項完成實施GMP作業。 三、公告實施原料藥GMP制度鼓勵措施如下: (一)適用藥物科技研究獎勵辦法。 (二)利用大眾傳播工具、本署網站公布名單,予以表揚,發給獎狀等。 (三)發文通知各醫院本署網站公布符合GMP標準原料藥所製造之製劑名單,建議優先採購製劑。 (四)該實施GMP之原料藥或使用GMP原料藥之製劑,查驗登記優先審核,且不受每月二件申請件數之限制,可每月三件或一年三十六件。 (五)委託GMP原料藥藥廠製造所需之委託製造案,因而申請許可證變更時,可免繳納規費。 (六)使用符合GMP原料藥之製劑,製劑廠檢驗該原料藥之檢驗項目得酌予減免。 (七)如未於各階段期限內達成該階段鼓勵目標者,則不適用公告事項三(四)、(五)、(六)項鼓勵措施。 (八)符合GMP標準之外銷原料藥查驗登記申請案,採書面審核方式為之,毋須送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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