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7-06-05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16134號
- 主旨:預告生物製劑自96年8月1日起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原料藥作業基準。
- 發文/公布日期:2002-04-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10028259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222
主旨:
- 公告「藥品優良製造規範-原料藥作業基準(含生物製劑)」及階段性鼓勵措施。
依據:
- 藥事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一條。
說明:
- 一、鼓勵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分階段鼓勵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期間:白即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乙項生產產品品項完成實施GMP作業。
(二)第二階段
1、期間:自九十二年元月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2、生產產品二分之一品項完成實施GMP作業。
(三)第三階段
1、期間:自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2、全部生產產品品項完成實施GMP作業。
三、公告實施原料藥GMP制度鼓勵措施如下:
(一)適用藥物科技研究獎勵辦法。
(二)利用大眾傳播工具、本署網站公布名單,予以表揚,發給獎狀等。
(三)發文通知各醫院本署網站公布符合GMP標準原料藥所製造之製劑名單,建議優先採購製劑。
(四)該實施GMP之原料藥或使用GMP原料藥之製劑,查驗登記優先審核,且不受每月二件申請件數之限制,可每月三件或一年三十六件。
(五)委託GMP原料藥藥廠製造所需之委託製造案,因而申請許可證變更時,可免繳納規費。
(六)使用符合GMP原料藥之製劑,製劑廠檢驗該原料藥之檢驗項目得酌予減免。
(七)如未於各階段期限內達成該階段鼓勵目標者,則不適用公告事項三(四)、(五)、(六)項鼓勵措施。
(八)符合GMP標準之外銷原料藥查驗登記申請案,採書面審核方式為之,毋須送驗。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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