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8-01-08
- 分類: 上市後管理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70303890號
- 主旨:公告修訂含nimesulide成分藥品之適應症,及仿單應加刊警語相關事宜。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7-0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22975 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365
主旨:
- 公告含nimesulide成分藥品安全性再評估相關事宜。
依據:
- 藥事法第48條。
說明:
- 一、含nimesulide成分藥品,因有導致嚴重肝毒性之虞,經本署彙整國、內外相關資料,評估其風險/效益之後,採行下列措施:該成分藥品應於仿單加刊下列內容,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一)禁忌乙節須加載「以前使用本藥品出現肝毒性反應患者」。
(二) 警語部份須加刊「(1)研究報告顯示服用本藥品有極少數病人出現急性肝炎、猛爆性肝炎導致死亡或需要接受肝臟移植手術。患者使用nimesulide而出現肝損傷的症狀(例如:厭食、噁心、嘔吐、腹痛、倦怠、暗色尿等)或出現肝功能不正常者,不應再繼續使用本藥品。(2)不可與其它可能導致肝毒性之藥品併用,使用本藥品期間亦應避免酗酒。(3)醫師為患者處方本藥品時,應告知患者停止使用其他止痛藥,且不建議使用其他非類固醇類抗發炎劑。(4)年長患者對於非類固醇類抗發炎劑所引起的不良反應特別敏感,包括胃腸道出血或穿孔、腎臟、心臟、肝臟功能低下,因此需特別監視服藥期間之安全性。」
二、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96年9月30日前,應依前述內容自行刊印於仿單中,毋須另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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