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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7-0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22975 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365

主旨:

    公告含nimesulide成分藥品安全性再評估相關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48條。

說明:

    一、含nimesulide成分藥品,因有導致嚴重肝毒性之虞,經本署彙整國、內外相關資料,評估其風險/效益之後,採行下列措施:該成分藥品應於仿單加刊下列內容,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一)禁忌乙節須加載「以前使用本藥品出現肝毒性反應患者」。 (二) 警語部份須加刊「(1)研究報告顯示服用本藥品有極少數病人出現急性肝炎、猛爆性肝炎導致死亡或需要接受肝臟移植手術。患者使用nimesulide而出現肝損傷的症狀(例如:厭食、噁心、嘔吐、腹痛、倦怠、暗色尿等)或出現肝功能不正常者,不應再繼續使用本藥品。(2)不可與其它可能導致肝毒性之藥品併用,使用本藥品期間亦應避免酗酒。(3)醫師為患者處方本藥品時,應告知患者停止使用其他止痛藥,且不建議使用其他非類固醇類抗發炎劑。(4)年長患者對於非類固醇類抗發炎劑所引起的不良反應特別敏感,包括胃腸道出血或穿孔、腎臟、心臟、肝臟功能低下,因此需特別監視服藥期間之安全性。」 二、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96年9月30日前,應依前述內容自行刊印於仿單中,毋須另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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