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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8-01-0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70303890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477

主旨:

    公告修訂含nimesulide成分藥品之適應症,及仿單應加刊警語相關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48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含nimesulide成分藥品之適應症,因有導致嚴重肝毒性之虞,經本署彙整國內、外相關資料,評估其風險/效益後,採行下列措施,該成分藥品之適應症修訂及仿單應加刊內容如下,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一) 適應症修訂為「急性疼痛之緩解」 (二) 警語部分須加刊:本藥品連續處方不得超過15日。研究報告顯示服用本藥品有極少數病人出現急性肝炎、猛爆性肝炎導致死亡或需接受肝臟移植手術。 (1) 患者使用nimesulide而出現肝損傷的症狀 (例如:厭食、噁心、嘔吐、腹痛、倦怠、暗色尿等) 或出現肝功能不正常者,不應再繼續使用本藥品。 (2) 不可與其他可能導致肝毒性之藥品併用,使用本藥品期間亦應避免酗酒。 (3) 醫師為患者處方本藥品時,應告知患者停止使用其他止痛藥,且不建議同時使用其他非類固醇抗發炎劑。 (4) 年長患者對於非類固醇抗發炎劑所引起的不良反應特別敏感,包括胃腸道出血或穿孔、腎臟、心臟、肝臟功能低下等,因此必須特別監視服藥期間之安全性。」 二、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97年4月10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並完成適應症變更,警語應依前述內容,以粗體字黑框自行刊印於仿單之起始,毋需另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 嗣後向本署申請許可證展延時亦應檢附更新之仿單供本署核備,否則其許可證將不准予展延。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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