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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7-3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26114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246

主旨:

    公告鎮靜安眠藥仿單加刊注意事項。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八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含Brotizolam、Diazepam、Estazolam、Fludiazepam、Flunitrazepam、Flurazepam、Lorazepam、Medazepam、Midazolam、Nimetazepam、Nitrazepam、Triazolam、Zaleplon、Zolpidem 及Zopiclone等15項成分之鎮靜安眠藥品,因病患於服藥期間可能出現類似夢遊,或程度上更為複雜之行為,經本署彙整國內、外相關資料,評估其風險與效益後,為提升病患用藥安全,前述成分藥品應於仿單加刊「服用本品可能出現夢遊行為,例如開車、打電話及準備與食用食物」等警語。 二、持有案內15項成分藥品許可證者,應於97年2月28日前,依前述內容自行刊印於仿單中,毋需另向本署報備,逾期未申請者,本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理。嗣後向本署申請許可證展延時,亦應檢附更新之仿單供本署核備,否則其許可證將不准予展延。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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