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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2-05-1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10034181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267

主旨:

    修訂本署九十年四月二日衛署藥字第0900018810號公告「醫療藥品仿單刊載事項標準化」一○七項中七十一個品項內容如附件(修訂部分以粗黑字體標示)。

依據:

    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說明:

    公告事項: 一、 凡持有附件所列七十一個藥品品項許可證之藥廠(商),應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自行依公告修訂仿單內容,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凡持有該品項(一○七項)之原開發廠藥品許可證之藥廠(商),仿單內容除應詳列本署公告內容外,亦可依其原開發廠仿單自行增列之,惟適應症不得增列。 三、 凡持有該品項(一○七項)之學名藥許可證之藥廠(商),仿單內容原則上應依本署公告內容刊印,倘欲新增仿單內容,須檢附相關資料至署憑核。 四、 凡持有該品項(一○七項)之注射劑藥品許可證之藥廠(商),其使用途徑應依本署原核定者,毋須依本公告修正,倘須變更,則須檢附相關資料至署憑核。 五、 藥物仿單內容與藥物安全性有密切關係,其正確性及附帶責任與藥物本身的有效性與安全性,領證廠商均負有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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