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2001-04-0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00018810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463

主旨:

    公告「醫療藥品仿單刊載事項標準化」計一O七品項,如附件。 

依據:

    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說明:

    一、為使國內醫療藥品有標準之仿單刊載事項,特收集本署已公告之相關規定及本署已核仿單內容,並參考各國醫藥品集,彙編成標準化之仿單。 二、藥物仿單其內容與藥物安全性有密切關係,其正確性及附帶責任與藥物本身的有效性與安全性,領證廠商均負有完全責任。 三、持有該品項藥品許可證之藥廠(商),應於九十年十月十日前自行依公告修訂藥品仿單內容,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附件檔案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