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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9-1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29454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73

主旨:

    公告thiazolidinedione類藥品(TZDs)仿單應加刊警語相關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48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Thiazolidinedione類 (包括rosiglitazone、pioglitazone等成分) 藥品,因有導致心臟衰竭之嚴重不良反應,經本署彙整國內、外相關資料,評估其風險/效益後,該類藥品應於仿單加刊等警語內容。 (一)Thiazolidinedione類藥品,包括藥品成分 (rosiglitazone、pioglitazone) ,在某些病人族群有導致或加重其充血性心衰竭之嚴重不良反應。病患一開始使用藥品名稱治療或增加治療劑量時,必須謹慎觀察病患是否有心臟衰竭之徵候 (包括快速體重增加、呼吸困難、和/或水腫) ,倘若有發展出這些症狀,應該依據現行標準治療心臟衰竭,進一步考慮停止該藥品或降低治療劑量。 (二)本藥品 (藥品名稱) 不建議使用於有心臟衰竭症狀之病人。心臟衰竭狀態第3級或第4級 (紐約心臟協會『NYHA』Class III或IV cardiac status) 的病人禁止使用本藥品。 二、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97年1月15日前,依前述內容以粗體字加框自行刊印於仿單之起始,毋須另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理。嗣後向本署申請許可證展延時亦應檢附更新之仿單供本署核備,否則其許可證將不准予展延。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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