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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2-06-2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11402626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201

主旨:

    公告「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之風險管理計畫書」相關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48條。

說明:

    一、根據研究發現糖尿病患者長期服用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可能些微增加罹患膀胱癌之風險,經本署再評估後,於100年9 月13日署授食字第1001404945號公告再評估結果,修訂該成分藥品仿單,且應執行風險管理計畫,以管控其風險。 二、凡持有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自公告日起確實執行「含pioglitazone成分藥品之風險管理計畫書」如附件,或自訂可達相同風險管控之風險管理計畫書後執行,毋須送本局再次審核,並自執行日起每年繳交一次執行成效評估報告(含風險評估指標、執行成效評估方法等)。且嗣後向本署申請該成分藥品查驗登記者,亦應遵循本公告執行該計畫,未依規定辦理者,依藥事 法有關規定處辦。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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