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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09-2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29444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418

主旨:

    公告含ceftriaxone成份藥品仿單應加刊警語相關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48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含 ceftriaxone 成份藥品,因與鈣不具相溶性,若與鈣或含鈣溶液或含鈣產品併用,會產生 calcium-ceftriaxone 沉澱,導致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甚至危及生命,經本署評估後,所有含 ceftriaxone 成份藥品應加刊「ceftriaxone sodium (中/英文品名: ) 因為與鈣不具相容性,若與鈣或含鈣溶液或含鈣產品併用,會產生calcium-ceftriaxone 沉澱,特別容易沉澱在肺臟及腎臟引起嚴重不良反應,甚至危及生命,國外曾有新生兒發生該類致死案例,惟此風險不限於新生兒,而存在於各種年齡層之病患。高膽紅素血症之新生兒 (hyperbilirubinemia neonates) 或早產兒不得使用 ceftriaxone sodium 藥品」。ceftriaxone sodium 注射劑不僅不可與含鈣之溶液混合或併用之外,即使是使用不同輸注管也不行,倘因治療上之需要,也必須在注射 ceftriaxone sodium 48小時之後才能再給予病患含鈣之溶液或其產品」等警語。 二、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97年1月31日前,依前述內容以粗體字加框自行刊印於仿單之起始,毋須另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嗣後向本署申請許可證展延時亦應檢附更新之仿單供本署核備,否則其許可證將不准予展延。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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