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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10-2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36332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87

主旨:

    含pergolide成分藥品之安全性再評估結果相關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18條及第75條

說明:

    一、有關含pergolide成分藥品之安全性經本署審慎評估,其結果為: (一)適應症修訂為「輔助levodopa/carbidopa以控制巴金森氏症,但限用於其他非麥角鹼衍生物多巴胺致效劑 (non-ergot derived dopamine agonist)無效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的第二線治療」。 (二)仿單內容加註相關警語,其仿單統一修正如附件。 (三)本藥限神經專科醫師使用。 (四)本署將於一年後重新評估該藥品之安全性。 二、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可自本署網頁(http:/www.doh.gov.tw)下載附件內容修正仿單,並於96年12月31日前申請適應症及仿單變更事宜(毋須繳交規費),逾期未申請者,本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含該成分藥品之新申請查驗登記案,亦應依本公告規定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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