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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7-11-20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60339000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99

主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臨床試驗用藥品,於試驗執行期間可否申請進行銷毀作業乙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6年10月18日(95)百登字第486號函。 二、依據93年11月26日修訂之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96條規定,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銷毀作業,不得在未完成所有臨床試驗及最後總和報告前進行;其銷毀,應製作銷毀記錄記載所有相關之銷毀作業,並由製造廠商保存之。貴公司所詢於試驗執行期間用藥之存放,造成大量倉儲困擾,申請試驗用藥銷毀已節與上開規定尚有不符。 三、日前,本署曾接獲試驗委託者通報試驗用藥疑似流入市面販賣情事,且縣市衛生局亦數度函知本署,試驗委託者申請試驗用藥銷毀數量與核准數量不符,為確保民眾及受試者用藥之品質與安全,臨床試驗用藥物仍應在完成所有臨床試驗及最後總和報告後,始得銷毀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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