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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8-01-0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70303852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35

主旨:

    公告含Ketorolac成份藥品之口服及注射劑型仿單應加刊警語相關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48條。

說明:

    一、我國曾有病患使用含Ketorolac成分藥品後導致過敏性休克,甚至死亡之案例發生,經本署再評估其風險效益後,其口服及注射劑型仿單應加刊內容如下,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一) Ketorolac不可用於退燒。 (二) 臺灣曾有病患使用Ketorolac導致過敏性休克,甚至死亡之案例發生,應小心使用本藥品。 (三) 使用注射劑型之Ketorolac成分藥品時,需有急救設備備用,注射後半小時應有人監控病患之安全性。 二、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97年4月10日前,應依前述警語內容自行刊印於仿單中,毋需另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嗣後向本署申請許可證展延時亦應檢附更新之仿單供本署核備,否則其許可證將不准予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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