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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93-04-1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820422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27

主旨:

    公告修正「輸入疫苗檢驗封緘作業規定」,自82年 6月 1日起實施。

說明:

    一、修訂本署81.1.28.衛署藥字第999980號公告「輸入疫苗檢驗封緘作業」規定如下︰ (一)凡輸入疫苗之廠商、應檢附「藥品檢驗封緘申請書」(如附件一)、原廠之檢驗紀錄和成績書及原產國國家檢定機構之檢驗合格證明,但原廠若經國家檢定機構認可授權自行檢驗者,可用原廠之檢驗紀錄及成績書代替,向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申請,經該局審查與規格相符,於到貨時即派員查核 其疫苗運送、貯存之冷藏紀錄,抽取樣品檢驗,並將所請封緘之疫苗悉數先行封存原處,由廠商自行保管,俟檢驗合格後,即派員拆封按其核准之包裝,個別加貼藥物檢查證以完成封緘手續,並核發「疫苗封緘證明書」(如附件二)。 (二)前項封緘之檢驗,得由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依實際需要決定抽驗項目,並得由廠商於疫苗輸入前,先行檢附有關資料,經審查與規定相符後,再檢送與輸入疫苗同批號樣品檢驗。 二、未依本公告規定辦理者,係違反藥事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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