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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8-12-2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70344756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556

主旨:

    公告含Metformin成分藥品仿單加刊警語注意事項相關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48條。

說明:

    一、含Metformin成分藥品,有導致代謝性酸中毒(例如:乳酸中毒)之風險,經本署再評估該成分藥品之風險與效益後,所有含Metformin成分藥品之仿單,應加刊下列內容: (一)警語:Met formin 有導致代謝性酸中毒(例如:乳酸中毒)之風險,醫療人員宜提醒病患該不良反應,倘若出現代謝性酸中毒之不良反應,應立即停藥並回診開立處方之醫師。 (二)禁忌:腎功能不全患者,男性血中肌氨酸酐(Creatinine , Scr )濃度≧ 1.5 mg/dL ,女性Scr  ≧ 1.4 mg/dL 之病患不可服用Metformin 成分藥品。 (三)用法用量: (1)Metformin之每日最高治療劑量為3 GM 。 (2)大於80 歲之老年患者不可開始使用Metformin治療。 (3)Metformin 用於治療80 歲以下之老年患者時,應特別謹慎。 (四)注意事項: (1)靜脈注射顯影劑有導致急性腎功能下降之危險,因此醫師為病患注射顯影劑應先停用Metformin ,且需確認病患術後之腎功能恢復正常,才能再開始使用該藥品。 (2)醫師為病患處方Metformin時,需定期監測其腎功能。 二、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98 年5 月31 日前,依前述內容自行刊印於仿單,毋須另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嗣後向本署申請許可證展延時亦應檢附更新之仿單供本署核備,否則其許可證將不准予展延。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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