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9-08-05
- 分類: 上市後管理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80325034號
- 主旨:修訂本署衛署藥字第0970344756號公告,含Metformin成分藥品仿單應加刊警語注意事項相關事宜。
- 發文/公布日期:2008-12-2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70344756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556
主旨:
- 公告含Metformin成分藥品仿單加刊警語注意事項相關事宜。
依據:
- 藥事法第48條。
說明:
- 一、含Metformin成分藥品,有導致代謝性酸中毒(例如:乳酸中毒)之風險,經本署再評估該成分藥品之風險與效益後,所有含Metformin成分藥品之仿單,應加刊下列內容:
(一)警語:Met formin 有導致代謝性酸中毒(例如:乳酸中毒)之風險,醫療人員宜提醒病患該不良反應,倘若出現代謝性酸中毒之不良反應,應立即停藥並回診開立處方之醫師。
(二)禁忌:腎功能不全患者,男性血中肌氨酸酐(Creatinine , Scr )濃度≧ 1.5 mg/dL ,女性Scr ≧ 1.4 mg/dL 之病患不可服用Metformin 成分藥品。
(三)用法用量:
(1)Metformin之每日最高治療劑量為3 GM 。
(2)大於80 歲之老年患者不可開始使用Metformin治療。
(3)Metformin 用於治療80 歲以下之老年患者時,應特別謹慎。
(四)注意事項:
(1)靜脈注射顯影劑有導致急性腎功能下降之危險,因此醫師為病患注射顯影劑應先停用Metformin ,且需確認病患術後之腎功能恢復正常,才能再開始使用該藥品。
(2)醫師為病患處方Metformin時,需定期監測其腎功能。
二、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98 年5 月31 日前,依前述內容自行刊印於仿單,毋須另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嗣後向本署申請許可證展延時亦應檢附更新之仿單供本署核備,否則其許可證將不准予展延。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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