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2009-08-05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80325034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289

主旨:

    修訂本署衛署藥字第0970344756號公告,含Metformin成分藥品仿單應加刊警語注意事項相關事宜。

依據:

    藥事法第48條。

說明:

    一、含Metformin成分藥品有導致代謝性酸中毒(例如:乳酸中毒等)甚至致死亡之風險,經本署再評估後,曾於97年12月23日以衛署藥字第0970344756號公告評估結果在案。今本署再次評估Metformin成分藥品於臨床使用之安全性,修訂原衛署藥字第0970344756號公告之公告事項『 一.(三).( 2 ) 80歲以上老年病人不可開始使用Metformin治療』 內容為「80歲以上老年病人不建議開始使用Metformin治療」,其餘原公告事項不變。 二、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98年12月31日前,依前述內容自行刊印於仿單,母須另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嗣後向本署申請許可證展延時亦應檢附更新之仿單供本署核備,否則其許可證將不准予展延。

公告影像檔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