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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9-02-1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80303884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163

主旨:

    公告「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為本署委託辦理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相關業務之機構。

依據:

    藥事法第45條之一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3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業經本署於93 年8 月31 日發布施行。 二、依據該辦法第3條之規定,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發生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進行通報。 三、本(98)年度本署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受理各單位通報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等業務。 四、另嗣後違反「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應行通報事項者,本署將依藥事法第92條論處,併予敘明。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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