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6-05-30
- 分類: 藥政管理
- 主旨:藥事法
- 發文/公布日期:2009-02-17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80303884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163
主旨:
- 公告「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為本署委託辦理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相關業務之機構。
依據:
- 藥事法第45條之一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3條。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業經本署於93 年8 月31 日發布施行。
二、依據該辦法第3條之規定,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發生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進行通報。
三、本(98)年度本署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受理各單位通報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等業務。
四、另嗣後違反「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應行通報事項者,本署將依藥事法第92條論處,併予敘明。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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