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6-05-30
- 分類: 藥政管理
- 主旨:藥事法
- 發文/公布日期:2009-05-0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8031693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57
主旨:
- 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之一如附件。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明:
-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為利我國同步參與全球新成分新藥研發臨床試驗,並加速新藥於我國核准上市,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檢送採用證明之法規,本署予以簡化,增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doh.gov.tw)。
四、對於前開修正條文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署藥政處三科
(二) 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80號
(三) 電話:02-85906666分機6978
(四) 傳真:02-25233303
(五)電子郵件:paivyypo@doh.gov.tw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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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檔案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0980316937_「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pdf 87.3KB,下載 107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