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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9-05-0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80316937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57

主旨:

    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之一如附件。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說明: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為利我國同步參與全球新成分新藥研發臨床試驗,並加速新藥於我國核准上市,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檢送採用證明之法規,本署予以簡化,增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doh.gov.tw)。 四、對於前開修正條文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署藥政處三科 (二) 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80號 (三) 電話:02-85906666分機6978 (四) 傳真:02-25233303 (五)電子郵件:paivyypo@doh.gov.tw

公告影像檔

相關附件檔案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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