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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9-05-26
  • 文件類別:令
  • 文號: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80000535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219

主旨:

    修正「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說明:

    第 7 條 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應依下列救濟項目及認定基準為之: 一、死亡給付: (一)因預防接種致死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死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三)因其他原因致死者,不予給付。 二、身心障礙給付: (一)因預防接種致身心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身心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三)因其他原因致身心障礙者,不予給付。 三、嚴重疾病給付: (一)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者,最高給付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因其他原因致嚴重疾病者,不予給付。 四、其他因預防接種致不良反應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第三款嚴重疾病之認定,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 給付種類發生競合時,擇其較高金額給付之;已就較低金額給付者,補足其差額。 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並經病理解剖者,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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