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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09-07-0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80361298號
  • 分類:BA/BE試驗
  • 點閱次數:152

主旨:

    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執行臨床試驗之醫院層級有所更異,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醫療法部分條文於今(98)年5月修正,其中第8條增列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為人體試驗,同法第78條第2項明載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請貴會轉知會員知悉。 二、92.07.01衛署藥字第0920323618號及93.03.03衛署藥字第0920323618號09303099200號函相關事項一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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