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9-12-03
- 分類: 藥品臨床試驗
- 文號:衛署醫字第0980263416號
- 主旨:預告訂定醫療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經中央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並自發布日生效。本署97年12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70219507號公告之「醫療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經中央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發文/公布日期:2010-01-11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醫字第0980264150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354
主旨:
- 公告醫療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經中央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並自發布日生效。本署97年12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70219507號公告之「醫療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經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依據:
- 醫療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說明:
- 一、 醫療廣告之內容,在符合醫學倫理,傳遞正確醫療資訊,提供就醫指引,維護病人安全為原則下,得予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項目如下:
(一)疾病名稱。
(二)診療項目、檢查及檢驗項目。
(三)醫療儀器及經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
(四)醫療費用。
二、 醫療機構得就國際醫療服務有關事項,以非本國語文登載或播放下列內容範圍之廣告,並應就其內容事前報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分項醫療服務或組合式醫療服務項目、費用及其優惠措施之說明。
(二)結合相關業者共同提供之服務項目、費用及其優惠措施之說明。
(三)其他有關服務特色之說明。
三、 醫療機構有具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辦理執業登記,其登記類別以外之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類別未有專任人員登記執業,於該醫療機構符合多重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規定時,得於市招之醫療機構名稱後以較小字體,加註「兼辦自費西醫(中醫或牙醫)診療服務」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