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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0-09-1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0991410430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68

主旨:

    預告修訂「指示藥品審查基準鎮咳袪痰劑」。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說明: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39條、第46條、第47條。 三、草案內容:詳如附件(修訂部份以粗黑字體標示)。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任何人得於公告起一個月內將意見送達本署。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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