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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0-09-2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醫字第0990263487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16

主旨:

    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維護醫療秩序,請轉知轄內各醫療機構執行人體試驗案,應確實遵守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15條之規定「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期間,不得對外發表成果或為宣傳」,以免觸法,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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