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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0-12-27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健保審字第0990082364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189

主旨:

    有關新藥(含生物藥品)於行政院衛生署完成技術與行政審查通過後取得核准函者,可提前向本局提出健保核價申請乙案,詳如說明,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99年11月10日署授食字第0991409504號公告,新藥(含生物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案於衛生署審核通過者,衛生署將先行核發核准函,核准函內容包含衛生署核定之許可證字號、中英文品名、適應症及廠商後續須執行之事項等,以提升審查透明度及時效性。衛生署另於99年12月10日以書函補充說明,前述新機制適用於工廠資料尚在審查中之新藥(含生物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案,惟仍須待所有應備資料經該署審核通過後,該署始核發藥品許可證。 二、為提升民眾使用新藥之可近性,本局同意廠商於新藥(含生物藥品)取得衛生署核發之「行政院衛生署新藥查驗登記核准書函」者,即可依該核准書函向本局提出新藥核價申請,本局即進入行政作業流程,惟該新藥案件仍須待廠商補齊衛生署核發 之藥品許可證及中英文仿單核定本,方得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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