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8-09-12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主旨: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發文/公布日期:2010-11-10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署授食字第0991409504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308
主旨:
- 為提升審查透明度及審查時效性,新藥(含生物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案於本署審核通過者,本署將先行核發核准函,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 一、現行新藥(含生物藥品)審查流程中,須待本署仿單審查完竣、繕證後,始行文通知廠商審查結果,致使廠商等待審查結果時間拉長。為使申請廠商提前知悉本署審查進度,提升審查透明度,本署將於現行新藥(含生物藥品)審查流程中增加核發核准函流程。
二、適用於新藥(含生物藥品)申請案的技術與行政資料皆備齊且經審核通過,即僅剩中文仿單的審核,本署始核發核准函。
三、核准函內容(如附件)包含核定之許可證字號、中、英文品名、適應症及需執行之事項:如廠商對產品上市後之承諾( phase IV commitment or requirement 或執行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REMS)等)。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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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檔案
- 0991409504_行政院衛生署新藥查驗登記核准書函(稿).pdf pdf 46.4KB,下載 10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