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4-08-31
- 分類: 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30324850號
- 主旨:訂定「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 發文/公布日期:2011-05-18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1001402638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178
主旨:
- 公告「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為本署委託辦理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相關業務之機構。
依據:
- 藥事法第四十五條之一及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三條。
說明:
- 一、「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業經本署於93 年8 月31 日發布施行。
二、依據該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嚴重不良反應發生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進行通報,違反藥事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者,本署將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論處,併予敘明。
三、本(100)年度本署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受理各單位通報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