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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1-10-07
  • 文件類別:令
  • 文號:署授食字第1001404505號
  • 分類: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
  • 點閱次數:329

主旨:

    核釋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其中「常見(common)」一詞,本署以國際歸類定義,係指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

    署  長 邱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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