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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3-02-0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021400812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426

主旨:

    有關本局簡化同廠址同劑型生產線移轉、整廠遷移或不同廠址同劑型生產線移轉、委託製造或產地變更等案件、乙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並請轉所屬會員週知。

說明:

    一、依台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101年6月4日臺藥企字第121號函辨理。 二、有關藥廠為因應全面實施PIC/s GMP,同廠址同劑型生產線移轉、整廠遷移或不同廠址同劑型生產線移轉、委託製造或產地變更等申請案件,自即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變更後製造廠如為經本局認定符合PIC/s GMP規定者,併採附件簡化措施辦理。 三、為確保資料與實務之一致性,本局將另案實施相關管控措施,附件中同意留廠備查之資料,仍應確實依據相關規定執行並妥善保管資料,惠請轉所屬會員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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