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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4-09-30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031410517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167

主旨:

    本署訂定「國際醫藥法規協合組織(ICH)規範採認清單(草案)」,請於文到次日起1個月內惠示卓見,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協助業者於藥品研發製造時能有所依循及參考,並建構與國際協和之藥品審查標準,爰參考「國際醫藥法規協合組織(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ICH)規範」,訂定「國際醫藥法規協合組織(ICH)規範採認清單(草案)」(附件),說明ICH規範重點、適用範圍及我國目前相對應參考資料,以作為業者準備技術性資料之參考。 二、隨著ICH規範與時俱進,為能與國際審查標準接軌與一致,業者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或臨床試驗時,應依循我國相關法規要求備齊資料。若法規無規定或特殊情況無法檢送資料者,得依據本採認清單相關ICH規範,提出科學證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討論。另外,本署亦保留額外要求技術性資料之權利。 三、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文到之次日起1個月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署藥品組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427 (四)傳真:(02)2787-7498 (五)電子信箱:yclin@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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