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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6-10-27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051410704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92

主旨:

    104年8月3日FDA藥字第1041406562號令「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眼用製劑」,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以FDA藥字第1051410517號令廢止(如附件),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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