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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5-08-03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部授食字第1041406666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242

主旨:

    公告符合「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眼用製劑」藥品,其查驗登記申請及藥品許可證變更相關作業。

說明:

    一、產品符合本基準者得依學名藥方式辦理查驗登記,惟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警語等應依基準修正,類別核定為指示藥品。 二、原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處方成分、含量符合本基準者,應於105年12月31日前辦理類別、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警語相關變更申請,標籤、仿單、外金庭、一併修正刊印,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署將加強其市售產品之抽驗,抽驗不合格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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