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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7-12-27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061411344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634

主旨:

    有關藥品標仿單、外盒及藥物外觀資料上傳本署「藥證業務管理資訊系統」相關事宜,詳如說明段,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明:

    一、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56條第3項規定,如藥品之有效成分、劑型、劑量、用途均相同,其不具任何藥理作用香料、色素、矯味劑之外觀或形狀變更,不影響藥品品質及民眾用藥安全者,得以賦形劑變更方式,檢送資料增加上述組成。但其藥品標籤、仿單及外盒包裝應有適當文字敘述,以明顯區別,至其圖案、顏色得配合文字敘述有不同組成。 二、藥品如經本署核准於同一許可證增列不同賦形劑配方,各不同賦形劑配方之藥品標仿單、外盒及藥物外觀資料皆須上傳本署「藥證業務管理資訊系統」。 三、另請各藥品許可證持有廠商確實上傳最新版藥品標仿單、外盒及藥物外觀資料,以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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