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8-12-10
- 分類: 藥品查驗登記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70333207號
- 主旨:公告申請本署藥物、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暨變更案件,請檢附產品仿單、標籤之電子圖像檔案相關事宜。
- 發文/公布日期:2017-12-27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061411344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634
主旨:
- 有關藥品標仿單、外盒及藥物外觀資料上傳本署「藥證業務管理資訊系統」相關事宜,詳如說明段,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明:
- 一、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56條第3項規定,如藥品之有效成分、劑型、劑量、用途均相同,其不具任何藥理作用香料、色素、矯味劑之外觀或形狀變更,不影響藥品品質及民眾用藥安全者,得以賦形劑變更方式,檢送資料增加上述組成。但其藥品標籤、仿單及外盒包裝應有適當文字敘述,以明顯區別,至其圖案、顏色得配合文字敘述有不同組成。
二、藥品如經本署核准於同一許可證增列不同賦形劑配方,各不同賦形劑配方之藥品標仿單、外盒及藥物外觀資料皆須上傳本署「藥證業務管理資訊系統」。
三、另請各藥品許可證持有廠商確實上傳最新版藥品標仿單、外盒及藥物外觀資料,以供查詢。
公告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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