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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8-03-3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071401700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1464

主旨:

    修正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原則如說明段,惠請貴單位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為利消費者辨識及判斷藥品之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本署已擬訂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原則,並於106年12月11日FDA藥字第1061411269號函知貴單位在案。 二、經參考各界意見,修正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原則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年份以西元年4碼標示。藥品保存期限僅標示年、月者,年、月標示順序不限制;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標示年、月、日者,應按年、月、日之順序,由左而右排列。 (二)無法依上述原則標示者,應於外盒標明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例如:dd/ mm/ yyyy、日/月/西元年等),以供消費者辨識及判斷。 (三)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變更,得自行變更,無須辦理回收驗章。但其變更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於書面作業程序詳實修正並做紀錄,且須留廠商備查。 三、惠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本署所擬訂原則自行檢視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並自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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