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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8-05-10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授食字第1071404061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933

主旨: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九條附件二、第四十條附件四所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得以其他資料替代原料藥技術性資料之藥品」,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404052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旨揭「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九條附件二、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九條之一所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得以其他資料替代原料藥技術性資料之藥品」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410963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二、旨揭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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