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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18-09-17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071407934號
  • 分類:學名藥
  • 點閱次數:313

主旨:

    本署擬修正「學名藥查驗登記之行政及技術性資料查檢表」第二版,如有意見,請於107年10月5日前,來函陳述,請查照。

說明:

    一、為配合藥事法第四章之一西藥之專利連結,第48條之12所稱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之資料齊備通知,修正「學名藥查驗登記之行政及技術性資料查檢表」第二版需檢附之資料,作為資料齊備審查之依據,修正處如附件粗體字表示。 二、本署將依據「學名藥查驗登記之行政及技術性資料查檢表」第二版核對廠商送審文件,其缺失達退件標準者,則於收文當日起14天內通知廠商,未收到退件通知者,進行後續實質審查。 三、申請商申請學名藥查驗登記所檢附之「藥品專利狀態之聲明表」屬該專利權或請求項之專利權應撤銷,或該學名藥未侵害專利權或請求項(P4),其送審資料經審查符合資料齊備者,則於收文當日起14天內函復「資料齊備函」。 四、「藥品專利狀態之聲明表」專利狀態之聲明,屬下列情形者,則續審,不另行發函。 (一)對照新藥未有任何專利資訊之登載(P1)。 (二)該專利權或請求項之專利權已消滅(P2)。 (三)該專利權或請求項之專利權消滅後,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P3)。 五、依據「西醫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監視藥品之學名藥查驗登記規費為80,000元,非屬監視藥品之學名藥查驗登記規費為50,000元,倘達退件標準者,監視藥品之學名藥退還60,000元,非屬監視藥品之學名藥退還30,000元。待廠商檢齊所需文件,需重新送件,並重新繳納原規費。 六、本修正「學名藥查驗登記之行政及技術性資料查檢表」第二版之施行日期,自藥事法第四章之一西藥之專利連結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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