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19-02-13
- 分類: 上市後管理
- 文號:FDA藥字第1081400864號
- 主旨:為配合「藥事法第40條之3」增訂有關新增或變更適應症核予資料專屬期之規定,請貴會協助通知持有藥品許可證廠商確認本署外網「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資料專屬清單」資料,並請於文到14日內回復,請查照。
- 發文/公布日期:2019-04-10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070041759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336
主旨:
- 有關貴會函詢藥事法第40-3條第2項所定核予五年資料專屬期要件一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 一、復貴會107年12月7日研字第107058號函。
二、為確保我國執行藥品臨床試驗之品質,以保障受試者權益,我國執行藥品臨床試驗皆應符合GCP及有關規定,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隨時進行查核,先予敘明。
三、為導入風險管理機制,落實受試者權益強化精神,並達藥事法第40-3條鼓勵於國內執行臨床試驗,與新藥及早於我國上市之目的,申請新增或變更適應症案件,欲申請藥事法第40-3條之五年資料專屬保護期間,其樞紐性臨床試驗,得以我國核發之GCP備查函,或期中報告、試驗報告、報告備查函,及其他例如我國臨床試驗核准函等適當文件,作為係於我國執行之佐證。
四、如新增或變更適應症申請時,經審查認定該樞紐性試驗應執行GCP查核者(例如所檢附之樞紐性試驗係採學術研究用申請流程,或經審查認定有數據疑慮者),將以補件通知俟GCP查核完畢後再核予該適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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