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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2022-04-01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FDA藥字第1110007290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500

主旨:

    有關「藥品以電子結構化仿單取代紙本仿單試辦方案」加註電子結構化仿單之使用說明方法等文字內容,是否可自行變更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111年3月17日研字第1110317001號函。 二、為配合「藥品以電子結構化仿單取代紙本仿單試辦方案」於外盒增印條碼,並於其上方或下方加註「電子結構化仿單請掃此二維條碼」或「https://mcp.fda.gov.tw/im_detail_1/OOO O字第OOOOOO號」(文字位置及內容不得自行調整),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得自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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