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2000-03-27
- 分類: 藥品臨床試驗
- 文號:衛署醫字第89013910號
- 主旨:修正「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
- 發文/公布日期:2003-07-30
- 文件類別:函
- 文號:衛署藥字第0920305949號
- 分類:藥品臨床試驗
- 點閱次數:236
主旨:
- 有關本署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案之相關審查事宜,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 一、 為健全我國人體試驗,保障受試驗者之安全,強化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IRB)之功能,本署將訂定醫療機構IRB作業基準,並加強IRB之輔導。
二、 依本署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衛署醫字第八九○一三九一○號令及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二三五八九號函,有關廠商檢送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案至醫療機構IRB(含聯合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同時,得一併報請本署核准,惟該計畫須經本署及IRB均審查通過後,始准執行,計畫變更時亦同。
三、 本署為基於審查一致性之考量,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案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協助審查,並依本署現行臨床試驗計畫案審議流程加速辦理,以增進審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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