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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4-07-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43543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289

主旨:

    增訂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原第二十二條改為二十三條,餘依次遞改。發布施行。

說明:

    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條文增訂第二十二條條文: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應具有左列條件之一: 一、經「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考試及格得有證書者。 二、曾依規定領有販賣中藥之藥商執照,並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登記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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