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公布日期:1994-09-21
- 分類: 藥政管理
- 文號:衛署藥字第83055572號
- 主旨:修正「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為「藥事法施行細則」,並將條文修正。附「藥事法施行細則一份」。
- 發文/公布日期:1974-07-22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43543號
- 分類:藥政管理
- 點閱次數:289
主旨:
- 增訂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原第二十二條改為二十三條,餘依次遞改。發布施行。
說明:
- 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條文增訂第二十二條條文: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應具有左列條件之一:
一、經「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考試及格得有證書者。
二、曾依規定領有販賣中藥之藥商執照,並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登記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