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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公布日期:1974-10-24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052335號
  • 分類:上市後管理
  • 點閱次數:967

主旨:

    為潘他唑新 (PENTAZOCINE)及其製劑即日起比照麻醉藥品管理,請轉行查照切實辦理並見復。。

說明:

    一、潘他唑新( PENTAZOCINE)用於治療痛症,有輕微之呼吸抑制,麻藥拮抗作用及 輕度之鎮靜、目眩、錯亂等精神症狀,其作用類似嗎啡而不成癮。該類藥品及其製劑原均標示限由醫師使用或須經醫師處方使用,惟部份藥商未能切實遵守,任意濫售,致有少數青少年擅自購用,迷幻滋事,時有所聞,且邇來更有變本加厲趨勢戕賊國民保健,影響社會安寧,已形成重大之危害,亟應依據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採取斷然措施,予以嚴密管理。 二、本案應辦事項如左: 1.潘他唑新及其製劑藥品輸入、製造許可證,由有關廠商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文到即日派員予以收繳,轉送本署註銷。 2.各有關廠商輸入、製造潘他唑新製劑及其原料庫存品即日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封簽點交廠商自行保管,聽候處理,並將其品名、數量列冊分送省(市)衛生處(局)及本署核辦。 3.西藥販賣業者店存潘他唑新製劑品名、數量應即列報當地衛生局(所)備查,不得再行販賣聽候處裡。 三、潘他唑新及其製劑,自即日起不得輸入、製造,違者依藥管法第七十二條論處。 四、潘他唑新製劑藥品日後各醫院診所及設有調劑業務之藥商悉由本署麻醉藥品經理處供應,並比照麻醉藥品管理規定申請之。 五、廠商庫存潘他唑新製劑及原料清冊,統限於本(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彙送本署,請勿延誤。 六、廠商保管之潘他唑新製劑及原料之處理,由本署另行訂期邀集麻經處及有關廠商會商之。 七、茲檢附有關藥商及藥品名稱許可證附後,以供處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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