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Logo

:::
  • 發文/公布日期:1984-04-06
  • 文件類別:公告
  • 文號:衛署藥字第00467719號
  • 分類:藥品查驗登記
  • 點閱次數:136

主旨:

    公告暫增列比利時為申請新藥藥品查驗登記需檢附之醫藥先進國家採用證明參考名單第九國,為期一年。

說明:

    公告事項: 一、有關新藥查驗登記須檢附德、美、英、法、日、瑞士、加拿大、澳洲等八國中二國或三國採用證明以為審核參考案,業經本署72.2.17.衛署藥字第411624號公告在案。 二、茲再增列比利時為該參考名單中第九國,凡新藥之申請應具備該九國中二國或三國之採用證明或「美、日、加、澳」及「德、瑞士、法、英、比利時」中各一國之採用證明(共二國)。 三、比利時之醫藥參考書籍為 REPERTOIRE COMMENTE DES MEDICAMENTS。 四、增列期限自公告日起暫定一年,一年後是否繼續採用將由本署就該國新藥核准情形進行評估後決定。
回頁首